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5,簡,309,201705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苗栗縣後龍鎮公所
代 表 人 朱秋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森林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31日105年度簡字第30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