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5,簡,320,20170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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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20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柯超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涉訟輔助事件,對於民國106年3月30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2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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