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5,簡,361,201705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61號
原 告 陳正芬
陳正芳
輔 佐 人 陳正希
被 告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吳吉森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登記事件,中華民國106 年4月26日本院105年
度簡字第361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理由欄內所載「臺北」均應更正為「臺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且於裁定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時,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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