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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73號
原 告 蔡永沛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吳珊珊
黃慈凌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傷病給付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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