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5,簡,389,20161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89號
原 告 陳炯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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