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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84號
原 告 林祐詩
上列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
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原告之起訴狀誤以「衛生福利部」為被告,請具狀更正被告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被告代表人為「黃三桂」。
三、依原告起訴狀所附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定書所載,申請人為「博愛眼科婦產科診所」,請釋明是否仍以「林祐詩」為原告。
四、原告訴之聲明僅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新臺幣76,090元,請陳明是否欲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如欲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請一併提出訴願決定書及原處分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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