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6,簡再,4,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 表 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汽

車運輸業管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本院105年度簡
字第20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