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6,簡,6,2017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號
原 告 楊文彥
被 告 銓敘部
代 表 人 周弘憲
參 加 人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沈一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退撫新制年資退除給與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兩造所爭執者,無非係因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前於民國105年4月11日國空人勤字第1050004055號函所附核發軍官士官士兵退除給與審定清冊,所核定原告退伍生效日、退伍階級俸點及年資,後又於同年5 月18日另以國空人勤字第1050005654號函所附審定清冊(下稱後審定處分),重新審定原告退除年資及給與,致被告嗣於105年5月26日,本於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後審定處分,作成台管業一字第0000000000號核發退除給與通知,重新計算原告應領退休俸,並命繳回溢領退休給與。

原告不服被告上開重新審定退除給與及命繳還溢領給與之處分而起訴。

是本院經命當事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認本件有由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命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輔助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