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6,交,143,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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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143號
原 告 科建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國華
訴訟代理人 孫慧芳律師
朱崇佑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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