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7,簡,238,20190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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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燿達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福生(董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間就業保險法事件,對於民國108年3月5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3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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