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7,交,305,2018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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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305號
原 告 陳克宏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行政訴訟法第58條前段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狀末之具狀人欄未見具狀人即原告親自簽名或蓋章,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補具原告簽章之書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到院,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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