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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573號
上 訴 人 翁泓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13日107年度交字第57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上訴應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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