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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21號
原 告 樂天利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卓璋
上列原告因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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