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7,簡,240,2019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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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朝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月29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4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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