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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86號
原 告 台欣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方秀戀
上列原告因撤銷重複收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列載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張滋容及其住所(可同被告機關地址),應補正之。
三、原告應提出原處分書(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民國107年1月26日北市停管追字第0Z00000000000000號通知書)影本1份、補正後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其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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