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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賴金華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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