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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453號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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