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09,簡,165,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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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65號
原 告 楊利農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徐國勇
上列當事人間補助費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民國109年6月10日院臺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內政部109年4月7日內授營宅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補助費事件,不服行政院民國109年6月10日院臺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內政部109年4月7日內授營宅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在案;

惟本件訴訟標的為7萬87元,未逾40萬元,屬應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

是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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