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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69號
原 告 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
代 表 人 章元勳
訴訟代理人 王瓊貽
李彥璋
劉大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另原告起訴未附起訴狀繕本,原告應另行補正起訴繕本1份(含證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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