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10,交,429,2022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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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429號
原 告 李君道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黃郁軒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110年度
交字第429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交字第429號判決正本如附表編號7至11所載「裁決書號碼」、「違規日期」及「通行日」之誤寫部分,更正如附表編號7至11所載之裁決書號碼、違規日期及通行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之9條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429號判決正本有如附表編號7至11所示「裁決書號碼」、「違規日期」及「通行日」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編號7至11所載之「裁決書號碼」、「違規日期」及「通行日」,爰裁定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附表
編號 裁決書號碼 違規日期 違規行為 違規地點 裁罰內容(新臺幣) 7 22-ZAU876107 110.01.26 未依規定繳納公路通行費(通行日:原記載109.6.26,更正為109.6.27) 國道一號 300元 8 22-ZAU910670 110.02.26 未依規定繳納公路通行費(通行日:原記載109.6.27,更正為109.8.6) 國道一號 300元 9 22-ZAU910671 110.02.26 未依規定繳納公路通行費(通行日:原記載109.8.6,更正為109.8.12) 國道一號 300元 10 22-ZAT485683 110.02.26 未依規定繳納公路通行費(通行日:原記載109.8.12,更正為109.8.13) 國道一號 300元 11 原記載22-ZAT485683,更正為22-ZAW071387 原記載110.02.26,更正為110.06.26 未依規定繳納公路通行費(通行日:原記載109.8.13,更正為109.12.15) 國道一號 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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