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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2號
聲 請 人 錡崴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婉琪
訴訟代理人 蔡采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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