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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47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蔡清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月6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4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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