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11,聲,13,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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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坤鎔
相 對 人 經濟部
代 表 人 王美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強制執行事件,經核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聲請狀所附之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692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2378號裁定、經濟部公司執照、經濟部工廠登記證、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補字第36號裁定、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公抗字第1號、101年度民營抗字第5號、101年度民營抗字第4號、101年度民積抗字第1號、101年度民積抗字第2號、101年度民他抗字第1號、101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101年度民他抗字第2號、101年度民商抗字第3號裁定、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抗再字第1號裁定,均非屬於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至6款所列執行名義,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條及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合於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並提出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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