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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51號
原 告 林翰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5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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