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11,簡,30,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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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0號
原 告 吳娟娟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陳 琄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民國110年12月6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10001864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理 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不服勞動部民國110年12月6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10001864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在案;

因本件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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