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TPDA,111,行執,8,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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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行執字第8號
債 權 人 陸軍專科學校

代 表 人 周國健
代 理 人 謝銘珊
上列聲請人強制執行,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7,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查聲請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111,000元,應徵收執行費用888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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