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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易字第3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德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柯姿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蓮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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