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0,交簡上,155,201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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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簡上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曾重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新店簡易庭100 年度店交簡字第257 號,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0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3174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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