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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簡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宇崴原名胡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宇崴(原名胡宇威)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戶籍址業已遷移至臺北市○○區○○路306巷19號5樓,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00年六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吳麗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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