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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3269 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 月3 月3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紀凱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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