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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000000000.
附民原告 000000000.
附民原告 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律師
被 告 丁如枻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呂寧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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