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0,易,1336,2015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705號
100年度易字第13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惠卿
選任辯護人 洪健樺律師
羅婉瑜律師
被 告 張振宗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165號),及追加起訴(99年度偵續字第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惠卿、張振宗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張少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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