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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大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大仁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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