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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姿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姿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雅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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