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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6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佳煒
周俊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0671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簡字第170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康佳煒、周俊華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章曉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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