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8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慧勇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6 日所為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應補充更正為:「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668號、第26706 號及第26843 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323號),本院判決如下:」。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未記載本院亦已審判之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323號移送併辦之事實,是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及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紀凱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