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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智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于容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100年3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再開本件辯論,被告應務必自行到庭,如不到庭,即依法拘提、通緝,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伊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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