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何金英明知如附件所示「DORAEMON(哆啦A夢)」、「HE
-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請
- 理由
-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意圖營利而販入扣案如附表所示
- (二)告訴人代理人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萬
- (三)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露天拍賣網站
- (四)如附件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189件扣案可佐。
- (五)綜上,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已
- 二、論罪科刑的理由:
- (一)按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
- (二)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
- (三)被告同時販賣2種以上之仿冒商標商品,係以一販賣行為
- (四)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
-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共189件,係被告犯商標法第
- 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智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金英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48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金英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壹佰捌拾玖件均沒收。
事 實
一、何金英明知如附件所示「DORAEMON(哆啦A夢)」、「HELLOKITTY(凱蒂貓)」、「MINNA NO TABO(大寶)」、「MYMELODY(美樂蒂)」、「OSARU NO MONKICHI(淘氣猴)、「SHINKAN SEN(新幹線)」、「LITTLE TWINSTARS(雙子星)」、「KEROKEROKEROPPI(大眼蛙)」、「CINNAMOROLL(大耳狗)」、「BAD BADTZ-MARU(酷企鵝)」、「KUROMI(酷洛米)」等名稱及商標圖樣均為國際著名商標,業經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學館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而取得指定使用於各種貼紙、文具、錢包、卡夾、手機袋、手機吊飾、鑰匙圈、防滑墊、靠墊、帽子、按摩器、毛巾、飾品等類商品之商標專用權,嗣國際影視有限公司(下稱國際影視公司)經小學館公司再授權使用上開「DORAEMON」商標,現仍均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仍為販賣。
竟未經商標權人三麗鷗公司及國際影視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99年1月25日12時許起,意圖營利而販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189件(聲請書誤載為187件),在臺北市○○區○○路228巷2號住處內,以其所有之電腦及網際網路連線設備,連線至露天拍賣網站(網址:http://www.ruten.com.tw/),並以其所使用之帳號「any0731」及密碼登入後,刊登販售如附表所示商品之訊息及照片而公然陳列之,並以新量幣25元至780元不等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之顧客。
嗣為警於99年7月19日15時45分許,在上址住處內搜索而當場查獲,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共189件。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意圖營利而販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並於網路上刊登上架供不特定人士下標購買等語明確(見99年度偵字第24879號卷第12至14頁、第125至126頁)。
(二)告訴人代理人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證明查扣物確屬仿冒品無誤(見99年度偵字第24879號卷第50至51頁、第52至53頁、第102至116頁)。
(三)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露天拍賣網站列印畫面、露天拍賣會員資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何金英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在卷可稽。
(四)如附件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189件扣案可佐。
(五)綜上,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的理由:
(一)按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之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屬既遂(有最高法院67年臺上字第2500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意圖營利而購入仿冒商標商品,是核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
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未就販賣附表編號17之仿冒商品加以起訴,然因此部分與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顯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應加以審理。
(二)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皆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販賣前揭仿冒商標商品之營業性行為,均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自仍應論以一罪。
(三)被告同時販賣2種以上之仿冒商標商品,係以一販賣行為而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四)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使用商標權人之相同註冊商標之同一商品之行為,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且迄今尚未與三麗鷗公司及國際影視公司達成和解,惟念及被告犯罪後已坦認犯行,且其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憑,素行良好,併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陳列物品數量及單價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共189件,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顧正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
犯前 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編號│仿冒商品名稱及數量 │商標權人 │
├──┼──────────────┼──────┤
│ 1 │仿冒哆拉A夢按摩棒1件 │國際影視公司│
├──┼──────────────┼──────┤
│ 2 │仿冒哆啦A夢鑰匙圈吊飾12件 │同上 │
│ │(聲請書誤載11件) │ │
├──┼──────────────┼──────┤
│ 3 │仿冒哆啦A夢內褲1件 │同上 │
├──┼──────────────┼──────┤
│ 4 │仿冒哆啦A夢錢包9件 │同上 │
├──┼──────────────┼──────┤
│ 5 │仿冒哆啦A夢飾物1件 │同上 │
├──┼──────────────┼──────┤
│ 6 │仿冒哆啦A夢浴帽2件 │同上 │
├──┼──────────────┼──────┤
│ 7 │仿冒哆啦A夢掛勾1件 │同上 │
├──┼──────────────┼──────┤
│ 8 │仿冒哆啦A夢扇子4件 │同上 │
├──┼──────────────┼──────┤
│ 9 │仿冒哆啦A夢枕頭套1件 │同上 │
├──┼──────────────┼──────┤
│ 10 │仿冒哆啦A夢計算機3件 │同上 │
├──┼──────────────┼──────┤
│ 11 │仿冒哆啦A夢汽車防滑墊1件 │同上 │
├──┼──────────────┼──────┤
│ 12 │仿冒哆啦A夢髮圈1件 │同上 │
├──┼──────────────┼──────┤
│ 13 │仿冒哆啦A夢手提包1件 │同上 │
├──┼──────────────┼──────┤
│ 14 │仿冒哆啦A夢瓶子3件 │同上 │
├──┼──────────────┼──────┤
│ 15 │仿冒哆啦A夢杯座1件 │同上 │
├──┼──────────────┼──────┤
│ 16 │仿冒哆啦A夢汽車靠枕1件 │同上 │
├──┼──────────────┼──────┤
│ 17 │仿冒哆啦A夢電腦防塵套4件 │同上 │
│ │(聲請書漏列) │ │
├──┼──────────────┼──────┤
│ 18 │仿冒凱蒂貓披肩3件 │三麗鷗公司 │
│ │(聲請書誤載為1件) │ │
├──┼──────────────┼──────┤
│ 19 │仿冒凱蒂貓帽子1件 │同上 │
├──┼──────────────┼──────┤
│ 20 │仿冒大寶手提袋2件 │同上 │
├──┼──────────────┼──────┤
│ 21 │仿冒美樂蒂手提袋1件 │同上 │
├──┼──────────────┼──────┤
│ 22 │仿冒淘氣猴靠墊6件 │同上 │
│ │(聲請書誤載為1件) │ │
├──┼──────────────┼──────┤
│ 23 │仿冒凱蒂貓靠墊2件 │同上 │
├──┼──────────────┼──────┤
│ 24 │仿冒美樂蒂裝飾品3件 │同上 │
├──┼──────────────┼──────┤
│ 25 │仿冒淘氣猴裝飾品1件 │同上 │
├──┼──────────────┼──────┤
│ 26 │仿冒凱蒂貓裝飾品3件 │同上 │
├──┼──────────────┼──────┤
│ 27 │仿冒新幹線裝飾品2件 │同上 │
├──┼──────────────┼──────┤
│ 28 │仿冒雙子星裝飾品1件 │同上 │
├──┼──────────────┼──────┤
│ 29 │仿冒凱蒂貓貼紙1件 │同上 │
├──┼──────────────┼──────┤
│ 30 │仿冒大眼蛙貼紙1件 │同上 │
├──┼──────────────┼──────┤
│ 31 │仿冒凱蒂貓捷運卡貼紙14件 │同上 │
├──┼──────────────┼──────┤
│ 32 │仿冒美樂蒂捷運卡貼紙4件 │同上 │
├──┼──────────────┼──────┤
│ 33 │仿冒凱蒂貓掛勾1件 │同上 │
├──┼──────────────┼──────┤
│ 34 │仿冒凱蒂貓芳香劑1件 │同上 │
├──┼──────────────┼──────┤
│ 35 │仿冒美樂蒂毛巾1件 │同上 │
├──┼──────────────┼──────┤
│ 36 │仿冒凱蒂貓化妝鏡3件 │同上 │
├──┼──────────────┼──────┤
│ 37 │仿冒大眼蛙計算機1件 │同上 │
├──┼──────────────┼──────┤
│ 38 │仿冒凱蒂貓計算機2件 │同上 │
├──┼──────────────┼──────┤
│ 39 │仿冒美樂蒂鑰匙圈2件 │同上 │
├──┼──────────────┼──────┤
│ 40 │仿冒大耳狗鑰匙圈2件 │同上 │
│ │(聲請書誤載為大眼狗) │ │
├──┼──────────────┼──────┤
│ 41 │仿冒凱蒂貓相框3件 │同上 │
├──┼──────────────┼──────┤
│ 42 │仿冒凱蒂貓相機袋3件 │同上 │
├──┼──────────────┼──────┤
│ 43 │仿冒大耳狗文具袋2件 │同上 │
├──┼──────────────┼──────┤
│ 44 │仿冒美樂蒂文具袋1件 │同上 │
├──┼──────────────┼──────┤
│ 45 │仿冒凱蒂貓錢包9件 │同上 │
├──┼──────────────┼──────┤
│ 46 │仿冒大眼蛙錢包3件 │同上 │
├──┼──────────────┼──────┤
│ 47 │仿冒淘氣猴錢包1件 │同上 │
├──┼──────────────┼──────┤
│ 48 │仿冒大寶錢包10件 │同上 │
├──┼──────────────┼──────┤
│ 49 │仿冒大耳狗錢包2件 │同上 │
├──┼──────────────┼──────┤
│ 50 │仿冒雙子星錢包2件 │同上 │
├──┼──────────────┼──────┤
│ 51 │仿冒酷企鵝3件 │同上 │
├──┼──────────────┼──────┤
│ 52 │仿冒凱蒂貓手機座4件 │同上 │
├──┼──────────────┼──────┤
│ 53 │仿冒美樂蒂手機袋6件 │同上 │
├──┼──────────────┼──────┤
│ 54 │仿冒凱蒂貓收納袋4件 │同上 │
├──┼──────────────┼──────┤
│ 55 │仿冒美樂蒂收納袋1件 │同上 │
├──┼──────────────┼──────┤
│ 56 │仿冒凱蒂貓按摩器2件 │同上 │
├──┼──────────────┼──────┤
│ 57 │仿冒酷洛米卡套4件 │同上 │
├──┼──────────────┼──────┤
│ 58 │仿冒雙子星卡套5件 │同上 │
├──┼──────────────┼──────┤
│ 59 │仿冒寵物貓卡套3件 │同上 │
├──┼──────────────┼──────┤
│ 60 │仿冒凱蒂貓螢幕防塵套5件 │同上 │
├──┼──────────────┼──────┤
│ 61 │仿冒美樂蒂隱形眼鏡盒4件 │同上 │
├──┼──────────────┼──────┤
│ 62 │仿冒凱蒂貓汽車防滑墊1件 │同上 │
├──┼──────────────┼──────┤
│ 63 │仿冒新幹線汽車防滑墊2件 │同上 │
├──┼──────────────┼──────┤
│ 64 │仿冒大眼蛙汽車防滑墊3件 │同上 │
├──┼──────────────┼──────┤
│ 65 │仿冒大寶內褲2件 │同上 │
├──┼──────────────┼──────┤
│共計│189件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