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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秀禎原名張翊瑩.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666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秀禎(原名張翊瑩)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共拾叁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張秀禎(原名張翊瑩)係大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172 號8 樓之8 ,下稱大立公司)、世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172 號10樓之8,下稱世昕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自民國93年4 月7 日起至97年5 月15日止,分別代辦如附表所示勝輝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勝輝旅行社公司,如附表所示各該公司負責人涉嫌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另案偵辦中)等25家公司之設立或增資登記,明知如附表所示各該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仍分別介紹上開公司負責人以每新臺幣(下同)1 百萬元借貸2 日利息1 千餘元之代價,向「英哲企管顧問社」之洪英哲(經檢察官另案偵辦起訴)短期借款作為驗資之資金證明,經洪英哲允諾後,張秀禎即與各該公司負責人及洪英哲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先依洪英哲指示,由附表所示勝輝旅行社公司等25家公司負責人分別至板信商業銀行八德分行、合作金庫銀行敦化分行、第一銀行八德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開設如附表所示各該公司或公司籌備處之活期存款帳戶,再由各該公司負責人以不詳方式,將其各自開戶所取得之公司或公司籌備處存摺轉交給「英哲企管顧問社」人員,俟洪英哲取得各該公司帳戶存摺後,隨即填寫提、存款單,於如附表所示存款日期,交付各該銀行櫃台辦理資金轉帳手續,自洪英哲所使用之相關帳戶分別轉帳存入前開公司或公司籌備處帳戶後,旋將存摺帶回影印,交付張秀禎作為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存款證明,由張秀禎分別製作如附表所示勝輝旅行社公司等25家公司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及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之查核報告書,再於各項會計報表上蓋用代刻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並將上開查核報告書工作底稿交給不知情之會計師潘逸天轉給不知情之會計師姚維世簽章,或直接交給不知情之會計師陳玉媚簽章,完成公司法第7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後,旋於如附表所示資金轉出日期,通知洪英哲將各該公司或公司籌備處帳戶內資金,轉回至洪英哲個人所使用之相關帳戶內,而未用於上開勝輝旅行社公司等25家公司之經營;
嗣洪英哲將上開簽證完成之查核報告書等文件,交予張秀禎,由張秀禎填製如附表所示各該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申請書,附上各該公司帳戶之存摺內頁明細、結果不實之資產負債表及查核報告書,以此等申請文件表明如附表所示勝輝旅行社公司等25家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分別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設立或增資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上審查認為形式要件已具備,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核准日期,核准如附表所示各該公司之設立或增資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二、下列證據可證明被告張秀禎上開犯行:㈠被告張秀禎之自白(見99年度他字第4459號卷第30至31頁、99年度他字第8785號卷第61至62頁、64至65頁)。
㈡如附表所示各該公司負責人黃榮輝(見99年度他字第4459號卷第137 至138 頁)、葉日超(見99年度他字第3493號卷第21至23頁、24頁、26頁)、顏西源(見99年度他字第4459號卷第103 至104 頁)、許秀玉(見99年度他字第4455號卷第38至39頁)、高承宗(見99年度他字第4457號卷第24至25頁)、謝美嬌之子蕭仁呈(見99年度他字第4455號卷第42頁)暨謝美嬌之陳述書(99年度他字第4455號卷第44頁)、張高祥(見99年度偵字第26662 號卷第6 頁反面至7 頁)、吳耿毓(見99年度偵字第26662 號卷第7 頁反面至8 頁)、謝承芳(見99年度他字第4459號卷第28至29頁)、楊喆浩(見99年度他字第4460號卷第35至35頁反面)、嚴明珠(見99年度他字第4460號卷第26頁反面至27頁)、鄧化錫(見99年度他字第4461號卷第35頁反面至36頁)、張文欣(見99年度他字第4461號卷第40至41頁)、吳惠姿(見99年度他字第4464號卷第19頁反面至20頁)、蔣語嫀(原名蔣淑貞)(見99年度他字第4462號卷第25至25頁反面)、林再強(見99年度他字第4434號卷第12至13頁)、鄭印琮(原名鄭榮宗)(見99年度他字第4466號卷第19頁反面至20頁)、張景鈞(見99年度他字第4466號卷第21至21頁反面)、孫千華(見99年度偵字第15709 號卷第7 至反面)、裘君強(見99年度偵字第15709 卷第35至35頁反面)、湯雨朔(見99年度偵字第26662 號卷第9 頁反面至10頁、12頁反面)、郭俐君(見99年度偵字第26662 號卷第11至12頁)之陳述。
㈢證人姚維世即世昕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見99年度偵字第15709 卷第2 頁反面至3 頁反面、4 至4 頁反面)、潘逸天即世昕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見99年度偵字第15709 卷第2 頁反面至3 頁反面、4 至4 頁反面)之陳述。
㈣大立公司、世昕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見99年度他字第8785卷第3 至5 頁)、納諾多貿易有限公司登記案卷附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存取款憑條、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委託書、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存摺影本(見99年度他字第3493號卷第1 至20頁)、生強興業有限公司登記案卷附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存取款憑條、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登記預查申請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存摺影本、設立登記表委託書、代收入傳票(見99年度他字第4434號卷第1 至10頁)、旭亨科技有限公司登記案卷附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存取款憑條、設立登記申請書、登記預查申請表、股東同意書、委託書、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存簿影本(見99年度他字第4455號卷第1 至19頁)、崧昱企業有限公司登記案卷附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存取款憑條、設立登記申請書、登記預查申請表、股東同意書、委託書、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存摺影本(見99年度他字第4455號卷第20至37頁)、安夏舞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案卷附存取款憑條、股東名簿、董事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設立登記申請書、登記預查申請書、發起人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願任同意書、委託書、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存摺影本(見99年度他字第4457號卷第1 至23頁)、百麒工程有限公司登記案卷附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取款憑證、匯出匯款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委託書、查核報告書、試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存摺影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見99年度他字第4459號卷第4 至27頁)、世華國際財經行銷有限公司登記案卷附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存取款憑條、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委託書、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繳納股款明細表、存摺影本、設立登記表(見99年度4459號卷第84至102 頁)、勝輝旅行社有限公司登記案卷附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存取款憑條、匯出匯入申請書、股東同意書、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委託書、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存摺影本、設立登記表、交易明細表(見99年度他字第4459號卷第107 至134 頁)、喆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登記案卷附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存取款憑條、匯出匯款申請書、公司章程、設立登記申請表、預查申請表、股東同意書、委託書、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存簿影本(見99年度他字第4460號卷第1 至11頁)、永安通運有限公司登記案卷附存取款憑條、公司章程、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公司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委託書、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存摺影本、交易明細(見99年度他字第4460號卷第12至25頁)、艾貝德廣告有限公司登記案卷附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存取款憑條、存摺影本、公司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登記預查申請表、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存簿影本(見99年度他字第4461號卷第2 頁反面至18頁反面)、龍泰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案卷附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存取款憑條、股東名簿、設立登記申請書、登記預查申請書、發起人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監察人願任同意書、董事監察人名單、委託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存摺影本、交易明細(見99年度他字第4461號卷第19至30頁反面)、開運實業有限公司登記案卷附存取款憑條、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存摺影本、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存摺影本、公司變更登記表(見99年度他字第4462號卷第2 至14頁反面)、禾明興業有限公司登記案卷附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存取款憑條、設立登記申請書、登記預查申請表、股東同意書、委託書、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存摺影本、交易明細(見99年度他字第4462號卷第15至24頁)、台一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登記案卷附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存取款憑條、設立登記申請書、登記預查申請表、股東同意書、委託書、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存摺影本、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見99年度他字第4464號卷第1 至15頁反面)、詠鈿企業有限公司登記案卷附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存取款憑條、設立登記申請書、登記預查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委託書、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存摺影本(見99年度他字第4466號卷第1 至8 頁反面)、華納威企業有限公司登記案卷附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存取款憑條、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登記預查申請表、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存摺影本、申請書、設立登記表(見99年度他字第4466號卷第9 至10頁反面)、莘莘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卷附繳款明細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存取款憑條、登記預查申請表、股東同意書、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存摺影本(見99年度偵字第15709 卷第10頁至19頁反面)、彼裘顧問有限公司登記案卷附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存款憑條、登記預查申請表、章程、設立登記申請書、設立登記預查表、股東同意書、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存摺影本、交易明細表(見99年度偵字第15709 卷第20頁反面至34頁反面)。
三、論罪科刑之依據:㈠查被告張秀禎於附表編號1 、2 、7 所示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全文8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刑法則於94年1 月7 日修正通過,於94年2 月2 日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修正刑法第2條、第28條、第31條、第41條、第51條、第55條等規定,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亦於95年5 月17日修正刪除。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
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
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著有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嗣最高法院於95年11月7 日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再著有決議認為,前揭決議係就「刑法94年修正施行後之法律比較適用決議」,而刑法第2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此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例如:修正後刑法第55條就想像競合犯部分增加但書關於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而修正後刑法第59條則為法院就酌減審認標準見解之明文化,均非法律變更,其餘為純文字修正者,更應同此。
經查:⑴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規定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後,構成要件並無更動,但原規定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是比較修正前、後之法條規定,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⑵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法定刑得處銀元5 百元以下罰金,據修正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及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等規定,是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高額維持不變,最低額則提高為新臺幣1 千元,是比較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
⑶又刑法第28條共犯之規定,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修正後刑法第28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又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則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但得減輕其刑」;
修正前「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
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是修正後刑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
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034號、97年度臺上字第1408號、97年度臺上字第393 號、97年度臺上字第218 號判決參照)。
故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28條及第31條第1項規定,修正前刑法規定並無較不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意旨,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處。
⑷又被告辦理附表編號1 、2 、7 所示公司設立登記時,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之刑法第51條第5款則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⑸經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就附表編號1 、2 、7 所示3 罪,除共同正犯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規定外,其餘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商業會計法及刑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㈡按資產負債表乃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財務報表,故附表所示各該公司之商業負責人,經由被告介紹,向洪英哲短期借貸,以虛匯假資金之方式,據以製作不實股款之資產負債表,則附表所示各該公司負責人均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
又附表所示各該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應就各該公司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一事,負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責。
故附表所示各該公司負責人此部分所為,另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依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
再按修正前公司法第7條規定,公司之設立、變更或解散之登記或其他處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之。
該條文於90年11月12日修正為「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於91年3 月6 日訂定「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於第2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除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 規定辦理庫藏股減資外,應檢送設立、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於同辦法第8條第2項、第9條第2項分別規定「會計師對應行查核事項,應備具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會計師查核公司之資本額,如發現有虛偽情事者,應拒絕簽證」,另修正前公司法第41 2條第2項關於「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查,並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及修正前公司法第41 9條第2項關於「前項第4款、第5款所列事項,如有冒濫或虛偽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公司限期申復,經派員檢查後得裁減或責令補足」等規定,均於90年11月12日修正時,予以刪除;
並將第9條第4項修正為「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依修正後規定觀之,除縮小第7條之範圍外,並將「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事項,改由會計師負責查核簽證,及將應派員檢查等相關規定刪除。
至於修正後公司法第388條雖仍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然僅形式上審查其是否「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已,倘其申請形式上合法,即應准予登記,不再為實質之審查。
且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涉及偽造、變造文書時,須經裁判確定後,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則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參照)。
基此,附表所示各該公司負責人經由被告介紹,與洪英哲共同以虛偽資金、製作不實之驗資證明文件申請如附表所示各該公司之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復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㈢就前揭3 部分犯行,被告、洪英哲與附表所示各該公司負責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分別為共同正犯。
其中,就附表所示各該公司股東股款未實際繳納罪及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被告及洪英哲雖非附表所示公司負責人或商業負責人,乃無身份之人與有公司負責人及商業負責人身份之如附表所示各該公司負責人共同實施犯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亦認係共同正犯,並依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㈣又被告明知各該公司應收之設立或增資股款,並未實際繳納,仍持不實結果之資產負債表及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是被告所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及刑法第214條等3 罪,就行為人而言,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
而3 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同,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最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處斷(最高法院96年度第7 次刑事庭決議參照)。
㈤又查,被告受託辦理附表所示25家公司之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事宜,而為前揭犯行,此25犯行係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㈥本院審酌:⑴被告明知公司資本不得虛列,竟求便宜行事,填製不實結果之資產負債表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造成主管機關對公司資本管理之困難,且破壞交易安全;
⑵被告向各附表所示各該公司負責人介紹洪英哲,而共同虛增附表所示各該公司之資本登記,是被告屢犯相同之罪,犯罪情節重大;
⑶惟念被告犯罪後,坦白認罪,深表後悔,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㈦再按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雖經修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亦於95年5 月17日配合刪除(已於98年4 月29日廢止),但依該次修正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 月4 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
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7 所示之罪既於95年7月1 日新法修正施行前,且附表所示各罪均符合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即無須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41條之規定,應逕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95年5 月17日修正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此條例已於98年4 月29日廢止)等規定,合併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由於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之折算標準係以銀元計算,而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折算標準則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貨幣單位已有不同,爰併予引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此條例已於98年4 月29日廢止)規定,將銀元折算新臺幣之金額,以資明確。
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此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99年1 月4 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已明定:「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6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㈧再查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5年7 月4 日公布,於96年7 月16日施行。
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 分之1 ;
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又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並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
且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前開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7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5 、7 至14所示犯罪行為,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為,且未判決確定,爰依上開條例規定,就被告所犯此13罪,分別減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與附表編號6 、15至25所示不得減刑之12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㈨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徵,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信經此偵審程序及論罪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告緩刑4 年,用啟自新。
四、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公司法第9條第1項,95年5 月24日修正前、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5款,94年2 月2 日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94年2 月2 日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95年5 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此條例已於98年4 月29日廢止),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7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晏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公司法第9條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 1 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95年5 月24日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公 司 名 稱 │核准日期 │ 銀 行 帳 號 │ 資金轉入 │ 資金轉出 │簽證會計師 │辦理登記之│ 公司負責人之刑度 │
│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主管機關 │ │
├──┼──────────┼─────┼─────────┼──────┼──────┼──────┼─────┼────────────┤
│ 01 │勝輝旅行社有限公司 │93.4.23 │板信銀行八德分行 │93.04.07轉帳│93.04.09轉帳│姚維世 │經濟部中部│本院99年簡字3188號刑事簡│
│ │負責人黃榮輝 │ │0000-000-0000000 │300萬元 │299萬9,000元│(設立) │辦公室 │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
│ │ │ │ │ │ │ │ │為2 月,緩刑2 年確定 │
├──┼──────────┼─────┼─────────┼──────┼──────┼──────┼─────┼────────────┤
│ 02 │納諾多貿易有限公司 │93.5.31 │板信銀行八德分行 │93.05.24轉帳│93.05.26轉帳│姚維世 │臺北市商業│本院100 年簡字319 號審理│
│ │負責人葉日超 │ │0000-000-0000000 │500萬元 │500萬元 │(設立) │管理處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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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旭亨科技有限公司 │95.7.13 │板信銀行八德分行 │95.07.05轉帳│95.07.07轉帳│姚維世 │臺北市商業│本院99年簡字3193號刑事簡│
│ │負責人謝美嬌 │ │0000-000-0000000 │100萬元 │100萬元 │(設立) │管理處 │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減│
│ │ │ │ │ │ │ │ │為1 月15日確定並執行完畢│
├──┼──────────┼─────┼─────────┼──────┼──────┼──────┼─────┼────────────┤
│ 04 │崧昱企業有限公司 │95.8.1 │板信銀行八德分行 │95.07.19轉帳│95.07.21轉帳│姚維世 │臺北市商業│本院99年簡字3193號刑事簡│
│ │負責人許秀玉 │ │0000-000-0000000 │168萬元 │168萬元 │(設立) │管理處 │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減│
│ │ │ │ │ │ │ │ │為1 月15日確定並執行完畢│
├──┼──────────┼─────┼─────────┼──────┼──────┼──────┼─────┼────────────┤
│ 05 │安夏舞蹈國際股份有限│95.9.6 │板信銀行八德分行 │95.08.18轉帳│95.08.22轉帳│姚維世 │臺北市商業│本院100 年簡字318 號審理│
│ │公司負責人高承宗 │ │0000-000-0000000 │500萬元 │500萬元 │(設立) │管理處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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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鼎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96.10.4 │合作金庫敦化分行 │95.09.20匯款│95.09.26轉出│姚維世 │臺北市商業│本院99年簡字2511號刑事簡│
│ │負責人張高祥 │ │0000-000-000000 │400萬元 │400萬元 │(設立) │管理處 │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
│ │ │ │ │ │ │ │ │定並執行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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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世華國際財經行銷有限│93.12.3 │板信銀行八德分行 │93.11.25轉帳│93.11.29轉帳│姚維世 │經濟部中部│本院99年簡字4193號刑事簡│
│ │公司負責人顏西源 │ │0000-000-0000000 │100萬元 │100萬元 │(設立) │辦公室 │易判決判處拘役20日減為10│
│ │ │ │ │ │ │ │ │日,緩刑2年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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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行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95.12.13 │合作金庫敦化分行 │95.12.06轉帳│95.12.08轉出│姚維世 │經濟部中部│本院99年簡字2511號形式簡│
│ │負責人吳耿毓 │ │0000-000-000000 │100萬元 │100萬元 │(設立) │辦公室 │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減為15│
│ │ │ │ │ │ │ │ │日確定並執行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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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百騏工程有限公司 │95.12.26 │合作金庫敦化分行 │95.12.20匯款│95.12.22匯款│姚維世 │經濟部中部│臺北地檢99年偵字22613 號│
│ │負責人謝承芳 │ │0000-000-000000 │1,000萬元 │1,000萬元 │(增資) │辦公室 │偵查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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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喆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96.1.31 │第一銀行八德分行 │96.01.23轉帳│96.01.25轉帳│姚維世 │臺北市商業│本院99年簡字3908號刑事簡│
│ │負責人楊喆浩 │ │000-00-000000 │1000萬元 │1,000萬元 │(設立) │管理處 │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減│
│ │ │ │ │ │ │ │ │為1 月15日,緩刑2年確定 │
├──┼──────────┼─────┼─────────┼──────┼──────┼──────┼─────┼────────────┤
│ 11 │永安通運有限公司 │96.2.14 │第一銀行八德分行 │96.01.24轉帳│96.01.26轉帳│姚維世 │臺北市商業│本院99年簡字3908號刑事簡│
│ │負責人嚴明珠 │ │000-00-000000 │1000萬元 │1000萬元 │(增資) │管理處 │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減│
│ │ │ │ │ │ │ │ │為1月15日,緩刑2年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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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艾貝德廣告有限公司 │96.2.13 │第一銀行八德分行 │96.01.30轉帳│96.02.01轉出│姚維世 │臺北市商業│本院99年簡字3190號刑事簡│
│ │負責人張文欣 │ │000-00-000000 │500萬元 │500萬元 │(設立) │管理處 │易判決判處拘役50日減為25│
│ │ │ │ │ │ │ │ │日,緩刑2年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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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龍泰開發事業股份有限│96.2.15 │第一銀行八德分行 │96.02.02轉帳│96.02.06轉帳│姚維世 │臺北市商業│本院99年簡字3190號刑事簡│
│ │公司負責人鄧化錫 │ │000-00-000000 │3000萬元 │3000萬元 │(設立) │管理處 │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減│
│ │ │ │ │ │ │ │ │為1月15日,緩刑2年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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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開運實業有限公司 │96.4.9 │第一銀行八德分行 │96.03.19轉帳│96.03.21轉帳│姚維世 │臺北市商業│臺北地檢99年偵字25500 號│
│ │負責人陳孟文 │ │000-00-000000 │2000萬元 │2000萬元 │(增資) │管理處 │偵查中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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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台一遊覽車客運有限公│96.5.2 │第一銀行八德分行 │96.04.25轉帳│96.04.27轉帳│姚維世 │臺北市商業│本院99年簡字3194號刑事簡│
│ │司負責人吳惠姿 │ │000-00-000000 │5,000萬元 │5,000萬元 │(設立) │管理處 │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
│ │ │ │ │ │ │ │ │緩刑2年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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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北泰國際通運有限公司│96.5.8 │第一銀行八德分行 │96.04.30轉帳│96.05.04轉帳│姚維世 │經濟部中部│本院99年簡字3001號刑事簡│
│ │負責人官淑美 │ │000-00-000000 │5000萬元 │5000萬元 │(設立) │辦公室 │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
│ │ │ │ │ │ │ │ │定並執行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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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禾明興業有限公司 │96.6.20 │第一銀行八德分行 │96.06.11轉帳│96.06.13轉帳│姚維世 │臺北市商業│臺北地檢99年偵字25500 號│
│ │負責人蔣語嫀(原名蔣│ │000-00-000000 │100萬元 │100萬元 │(設立) │管理處 │偵查中 │
│ │淑貞)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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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生強興業有限公司 │96.6.25 │第一銀行八德分行 │96.06.20匯款│96.06.22轉帳│陳玉媚 │經濟部中部│本院99年簡字3170號刑事簡│
│ │負責人林再強 │ │000-00-000000 │500萬元 │500萬元 │(設立) │辦公室 │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
│ │ │ │ │ │ │ │ │緩刑2年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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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詠鈿企業有限公司 │96.7.13 │第一銀行八德分行 │96.07.06轉帳│96.07.10轉帳│姚維世 │臺北市商業│本院99年簡字3187號審理中│
│ │負責人鄭印琮(原名鄭│ │000-00-000000 │500萬元 │500萬元 │(設立) │管理處 │ │
│ │榮宗)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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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華納威企業有限公司 │96.8.20 │第一銀行八德分行 │96.08.06轉帳│96.08.08轉帳│姚維世 │經濟部中部│本院99年簡字3187號審理中│
│ │負責人張景鈞 │ │000-00-000000 │100萬元 │100萬元 │(設立) │辦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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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福田通運有限公司 │96.11.58 │台灣中小松江分行 │96.10.29轉帳│96.10.31分2 │姚維世 │經濟部中部│本院99年簡字2996號刑事簡│
│ │負責人嚴成夫 │ │000-00-00000-0 │5,000萬元 │筆轉出5,000 │(設立) │辦公室 │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
│ │ │ │ │ │萬元 │ │ │緩刑2年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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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莘莘小客車租賃有限公│97.1.18 │合作金庫敦化分行 │97.01.14匯款│97.01.16轉帳│姚維世 │臺北市商業│本院99年簡字3563號刑事簡│
│ │司負責人孫千華 │ │0000-000-000000 │500萬元 │500萬元 │(設立) │管理處 │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
│ │ │ │ │ │ │ │ │緩刑2年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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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彼裘顧問有限公司 │97.1.28 │合作金庫敦化分行 │97.01.18轉帳│97.01.22轉帳│姚維世 │臺北市商業│本院99年簡字3563號刑事簡│
│ │負責人裘君強 │ │0000-000-000000 │500萬元 │500萬元 │(設立) │管理處 │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
│ │ │ │ │ │ │ │ │緩刑2年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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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川玉品崎開發有限公司│97.3.12 │第一銀行八德分行 │97.03.03轉帳│97.03.05轉帳│姚維世 │臺北市商業│本院99年簡字2668號刑事簡│
│ │負責人湯雨朔 │ │000-00-000000 │500萬元 │500萬4,900元│(設立) │管理處 │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
│ │ │ │ │ │ │ │ │緩刑2年確定 │
├──┼──────────┼─────┼─────────┼──────┼──────┼──────┼─────┼────────────┤
│ 25 │宏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97.5.15 │第一銀行八德分行 │97.05.08轉帳│97.05.12轉出│姚維世 │臺北市商業│本院99年簡字2668號刑事簡│
│ │司負責人郭俐君 │ │000-00-000000 │1500萬元 │1500萬元 │(設立) │管理處 │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
│ │ │ │ │ │ │ │ │緩刑2年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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