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智華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1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洪智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勤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