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0,聲,122,2011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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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信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第二級毒品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持有第二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故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涂信忠因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聲請人均認罪嫌不足而以99年度毒偵字第10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疑似安非他命白色透明晶體1包(淨重0.93公克),經鑑定含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毒品,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99年度毒偵字第1046號以罪嫌不足為由,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99年度毒偵字第1046號卷第6 頁、本院卷)。

而扣案白色透明晶體1 包(保管字號:99年度安保管字第90號、淨重0.93公克、驗餘淨重0.92公克),經送檢驗結果,檢出含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9年1 月20日鑑毒字第7 號鑑驗通知書附卷足憑(見99年度毒偵字第376 號卷第49頁),足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無訛。

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若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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