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0,聲,165,201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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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國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國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國慶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廖國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前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勇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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