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0,聲,233,2011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陳建文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