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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賴健銘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健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賴健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沒入(刑保字第99000865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並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又被告所犯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802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9000865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在卷足憑。
㈡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執字第7259號案件執行時,經該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嗣經該署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拘提未獲,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此有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2月21日北檢治切99執7259字第95371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月7日士檢清執辛99執助1650字811號函暨所檢附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被告之戶役政資料等在卷足憑;
復查被告之戶籍於96年5月28日起設籍在臺北市中正區○○○路○段8號4樓之3(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且被告目前並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為憑,堪認被告已經逃匿,依上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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