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0,聲,290,2011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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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鈞澤
具 保 人 陳品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品君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鈞澤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2萬元,由具保人陳品君繳納現金後,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後釋放。

而被告經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各1紙,附於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執行卷可稽,復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佐,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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