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苡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施苡竹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67號、100年度執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苡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苡竹前因犯妨害公務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
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著有59年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93年度臺非字第192 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施苡竹因犯妨害公務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施苡竹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編號2 所示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 月11日」應更正為「99年3 月25日」;
附表編號5 所示之犯罪日期「98年8 月18日下午6 時許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應更正為「98年8 月16日下午7 時至8時許」;
附表編號6 所示之犯罪日期「98年8 月26日23時許」應更正為「98年8 月23日某時許」,判決確定日期「99年9月6 日」應更正為「99年8 月30日」;
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備註欄應補充為:(編號1 至6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
附表編號8 所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應更正為「否」;
附表編號7 至8 所示之備註欄應補充為:(編號7 至8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為2 年5 月。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6 、7 至8 號所示之罪,雖分別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2384號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6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 月、1 年,但既與其另犯之罪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並不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定其執行刑。
又被告所犯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其中部分之罪其宣告刑逾有期徒刑6 月,已不得易科罰金,參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本件所定之應執行刑即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雅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施苡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妨害公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98年9 月2 日上午9 │98年9 月2 日下午2 │98年1 月8 日晚間某│
│ 日 期 │時23分許 │時5 分許為警採尿前│時 │
│ │ │96小時內 │ │
├──────┼─────────┼─────────┼─────────┤
│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臺北地檢98年度毒偵│臺北地檢98年度撤緩│
│機 關 │第21135號 │字第2600號 │偵字第249號 │
│年 度 案 號 │ │ │ │
├───┬──┼─────────┼─────────┼─────────┤
│ │法院│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
│ ├──┼─────────┼─────────┼─────────┤
│最 後│案號│98年度簡字第4859號│99年度上易字第665 │98年度訴字第1765號│
│ │ │ │號 │ │
│事實審├──┼─────────┼─────────┼─────────┤
│ │判決│98年12月15日 │99年3月25日 │98年11月27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
│ ├──┼─────────┼─────────┼─────────┤
│確 定│案號│98年度簡字第4859號│99年度上易字第665 │98年訴字第1765號 │
│ │ │ │號 │ │
│判 決├──┼─────────┼─────────┼─────────┤
│ │判決│99年1月4日 │99年3月25日 │99年4月6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臺北地檢99年度執字│臺北地檢99年度執字│臺北地檢99年度執字│
│ │第502號(編號1至6 │第2378號(編號1至6│第2412號(編號1至6│
│ 備 註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99年度聲字第2384號│99年度聲字第2384號│99年度聲字第2384號│
│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年7月) │刑1年7月) │刑1年7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
├──────┼─────────┼─────────┼─────────┤
│ 犯 罪 │98年1月7日下午6時 │98年8月16日下午7時│98年8月23日某時許 │
│ 日 期 │許 │至8時許 │ │
├──────┼─────────┼─────────┼─────────┤
│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8年度撤緩│臺北地檢98年度毒偵│臺北地檢98年度毒偵│
│機 關 │偵字第249號 │字第2756號 │字第2749號 │
│年 度 案 號 │ │ │ │
├───┬──┼─────────┼─────────┼─────────┤
│ │法院│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
│ ├──┼─────────┼─────────┼─────────┤
│最 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765號│99年度上訴字第1138│98年度易字第3510號│
│ │ │ │號 │ │
│事實審├──┼─────────┼─────────┼─────────┤
│ │判決│98年11月27日 │99年3月229日 │99年1月4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 │臺北地院 │
│ ├──┼─────────┼─────────┼─────────┤
│確 定│案號│98年訴字第1765號 │99年度台上字第3413│98年度易字第3510號│
│ │ │ │號 │ │
│判 決├──┼─────────┼─────────┼─────────┤
│ │判決│99年4月6日 │99年6月3日 │99年8月30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否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臺北地檢99年度執字│臺北地檢99年度執字│臺北地檢99年度執字│
│ │第2412號(編號1至6│第3766號(編號1至6│第5758號(編號1至6│
│ 備 註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99年度聲字第2384號│99年度聲字第2384號│99年度聲字第2384號│
│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年7月) │刑1年7月) │刑1年7月) │
└──────┴─────────┴─────────┴─────────┘
┌──────┬─────────┬─────────┐
│ 編 號 │ 7 │ 8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
├──────┼─────────┼─────────┤
│ │98年9月30日上午9時│98年9月30日上午9時│
│ 犯 罪 │5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5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
│ 日 期 │回溯26小時及96小時│回溯26小時及96小時│
│ │內之某時 │內之某時 │
├──────┼─────────┼─────────┤
│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8年度毒偵│臺北地檢98年度毒偵│
│機 關 │字第3371號 │字第3371號 │
│年 度 案 號 │ │ │
├───┬──┼─────────┼─────────┤
│ │法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
│最 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2166號│98年度訴字第2166號│
│事實審├──┼─────────┼─────────┤
│ │判決│99年12月14日 │98年12月14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
│確 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2166號│98年度訴字第2166號│
│判 決├──┼─────────┼─────────┤
│ │判決│100年1月4日 │100年1月4日 │
│ │確定│ │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臺北地檢100 年度執│臺北地檢100年度執 │
│ │字第274號(編號7至│字第274號(編號7至│
│ 備 註 │8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8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
│ │院98年度訴字第2166│院98年度訴字第2166│
│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
│ │期徒刑1年) │期徒刑1年)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