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0,聲,317,2011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坤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坤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受刑人莊坤元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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