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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仲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仲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仲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如附表所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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