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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治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治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李治維因犯恐嚇等罪,經本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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