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0,聲,425,2011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宗翰
受 刑 人 張鈞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傷害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續字第14號、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鈞淇因重傷害案件,經具保人吳宗翰依臺灣高等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5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續字第14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3號執行卷宗,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足見其業已逃匿,具保人亦經合法通知而未如期帶同受刑人到庭,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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